認識最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
最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自發表至今已超過3年的時間,這期間與COVID-19疫情全球大流行幾乎完全重疊,疫情影響全球貿易,暴露了包括運輸鏈在內、全球各產業供應鏈斷鏈的問題,投身國際行銷,認識及學習國貿條規有助於業務推動。除了常聽到的FOB以及CIF,你更要瞭解FCA與CIP,充分瞭解及掌握國貿條規11個交易條件的特性,讓你能夠靈活運用以避險趨利,幫助你工作更加順利。
以前在企業上班,如果遇到非商學背景或未具貿易常識的新進業務同仁,總是會建議他們去買一本國際貿易實務相關的書籍來研讀。想要從事國際貿易工作,如果連最基本的貿易觀念都沒有,那會是很辛苦的。而且可能因為自己對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不足,犯下大錯、導致公司損失,在疫情時代,許多企業獲利不易,更是無法承受因為失誤而造成公司的危機。
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接觸新工作領域的經驗,自己從陌生摸索到稍有概念得花費不少功夫,幸運一點的即便有前輩帶領,但對於從前輩口中蹦出來的專業術語,常常是說的人講得很清楚,聽的人聽得很模糊,只能先記下來,下班再自己上網搜尋或者找機會詢問同事。國際貿易領域相關的專業術語可真是不少,要一個個去了解得花費一番功夫。最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發布實施,水哥藉著這機會做一個整理,希望可以幫助到想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職場新鮮人,以及已經投入職場但對國貿條規還不太了解的國際業務從業人員。另外,水哥也整理了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以及信用狀(L/C)付款,歡迎大家點選連結,了解並活用各種不同付款方式的實務操作。
國際商會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為了促進世界經濟發展,解決國際間經貿問題,1919年由貿易業、銀行業、保險業、運輸業、法律專家、消費者及生產廠商代表等倡議設立國際商會,而後在1920年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巴黎,根據維基百科,目前有4,500萬會員來自全球130餘國。
國際商會下設有許多個技術委員會,從事各種研究及制定規則,例如我們這篇文章介紹的國貿條規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還有其他與國際貿易相關的信用狀統一慣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託收統一規則URC(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以及國際商會仲裁院規則 (Rules for the ICC Court Arbitration) 等。
11種貿易條件
國際商會於1936年制定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也就是國貿條規Incoterms 1936,當時有11種貿易條件。國貿條規自1936年制定,而後隨著貿易環境改變,歷經1953年、1967年及1976年修訂,自1980年後每隔10年修訂一次,至Incoterms 2020年版已是第8次修訂,共有以下11種貿易條件:
EXW工廠交貨條件
要了解工廠交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EXW
FCA貨交運送人條件
要了解貨交運送人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FCA
FAS船邊交貨條件
要了解船邊交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FAS
FOB船上交貨條件
要了解船上交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FOB
CFR運費在內條件
要了解運寶費在內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CFR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
要了解運寶費在內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CIF
CPT運費付訖條件
要了解運費在內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CPT
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要了解運保費付訖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CIP
DAP目的地交貨條件
要了解目的地交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DAP
DPU目的地卸貨條件
要了解目的地卸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DPU
DDP稅訖交貨條件
要了解稅訖交貨條件內容,請點選連結DDP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架構
國貿條規屬於買賣合約的一部份,最新版本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包含11種貿易條件,規範買賣雙方的義務、費用和風險,簡要說明如下:
義務(Obligations)
買賣雙方誰要負責做什麼事,例如通知對方貨物運送的訊息。
費用(Costs)
買賣雙方誰要負擔什麼費用,例如裝卸貨費用、通關費用及運送貨物的費用。
風險(Risks)及風險轉移點整理
賣方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付貨物,移轉風險給買方。有關各交易條件的風險轉移點,請參考文章國貿條規風險轉移點整理,看完水哥整理的風險轉移點圖表,可以讓你更容易了解以並活用最新版國貿條規的11種交易條件。
義務、費用和風險架構出Incoterms國貿條規的骨幹,如前面介紹Incoterms制定於上個世紀1930年代,歷年改版都是依據過去的實務操作,經過各界代表反覆討論折衝才定案,當中的繁複規定有它的歷史演進,可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建議初次接觸者對於義務、費用和風險也許可以分開看待,比較不容易搞混,待熟悉了就能融會貫通。
買賣雙方義務規範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將買賣雙方的義務統整分別歸於10個分項中,1為一般義務,2為交貨/接受貨物,3為風險移轉,4為運送,5為保險,6為交貨/運送單據,7為出口/進口通關,8為檢查/包裝/標誌,9為費用劃分,10為通知。A類是賣方義務,自A1、A2…到A10,B類是買方義務,從B1、B2…到B10,水哥把它整理為表格,方便對照查詢。
兩大類別:複合運送和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版11種貿易條件又可區分為2大類,分別是:
第1類複合運送(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
貨物運送過程結合船運、空運、鐵路、公路及管路運輸當中任2種方式,主要應用在貨櫃運輸,有EXW、FCA、CPT、CIP、DAP、DPU及DDP等交易條件,台灣國際貿易約有90%使用複合運送,相對地在這次COVID-19疫情全球海運大缺櫃情況下,受影響層面相當廣泛。
第2類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適用於大宗物資運輸,台灣國際貿易單純使用船運的只占約10%,有FAS、FOB、CFR及CIF等4種交易條件。
業務在報價接單時得要將影響運費的相關因素考量進去,避免賺了單價卻賠了運費,對低毛利產品很有可能得不償失。另外,在中美貿易戰、俄烏戰爭及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貿易及供應鏈情況下,其中可能隱藏更大的風險,請參考後續文章介紹國貿條規各交易條件。
財政部關務署採用6種交易條件
儘管最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發布11種交易條件,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通關申報採EXW、FAS、FOB、C&I、CFR及CIF等6種交易條件,業者於貨物交易不是採這6種條件者,需自行換算成其中一種條件,並計入相關費用詳實申報進口完稅價格,詳見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2050淨零排放,運輸成本受影響
全球日益關注ESG及氣候變遷,各產業都必須面對淨零碳排議題,設定淨零排放路徑。近年來因為地緣政治、疫情、缺工及戰爭等種種因素,全球貿易正重塑中,受國際航運嚴重影響,船運又佔國際貨物運送8成的運送量,運輸費用可能因為疫情過去,或者供需改變而調整,但貨輪的高碳排必續立即改善。在2050淨零碳排目標下,2023年起航運界開始實施減排,現有貨輪採用低硫油、安裝脫硫塔,建造新式雙燃料環保貨櫃輪,墊高營運成本,減損整體運送量能;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於2023年針對船舶及航空運輸,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長期來看,運輸成本將受影響,從事國際貿易相關人員必須關注此議題。
港口工會及海運聯盟
除了淨零排放這個大目標,各大國際港口碼頭工人爭取調薪權益的動作永遠不會停歇,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某某港口工人罷工消息出現,最終勞資雙方妥協之道通常是調高薪資。2022年美西港口碼頭工人合約到期,未能與資方談妥新合約,延宕了13個月、到2023年9月才敲定調薪32%,以及發放COVID-19疫情初期的獎金,終於簽署了為期6年的新合約(2028年7月1日到期)。在運量供過於求時,航商常會透過聯盟運作減少航班,以求阻止運費持續下滑,這些因素也影響國際貿易運輸成本。
看完以上介紹,歡迎分享我的文章以及留言與我交流。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國際貿易相關知識,可點選閱讀國際貿易流程、國際貿易付款方式與信用狀(L/C)付款及UCP600等相關文章。
請問 FCA 不走空運走海運,貨交運送人的貨物是否有規定要裝到海運用的貨櫃內才能交貨?謝謝
1. 單就FCA條件下的交貨:A)如果約定的交貨地點是在賣方營業場所,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B)如果約定在賣方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貨,例如在貨櫃集散場,當貨物準備從賣方安排的運送工具上卸貨,且交由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或其他人處置時,賣方即已完成交貨。
2. 實務上請參考FCA貨交運送人條件文章中,段落「FCA於整櫃與併櫃運送,相關費用由誰負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