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最新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版的運保費付訖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交易條件,是包括運費Carriage和保險費Insurance在內的交易條件。賣方負責簽訂運送契約,在指定日期或期間,以適當的運送工具、適當的方式,於適當的地點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或其他人,或是賣方藉由購買用這種方式交付的貨物而交貨,運送到指定目的地。

CIP風險、費用轉移點

賣方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貨物滅失、毀損的一切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除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自交貨起也由買方負擔。過境費用及目的地卸貨費用由買方負責,但是,如果賣方簽訂的運送契約已經包含過境費用及目的地卸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賣方不能要求買方歸還這筆費用。貨物一旦用這種方式交付買方,賣方不保證貨物以單據上陳述的數量或完整條件抵達目的地。賣方必須支付運費,為貨物購買自交付地起至目的地為止的保險並且支付保險費。CIP屬於裝運地交貨條件,貨交運送人風險即已轉移,因此,賣方不宜答應買方貨物於特定的時間抵達目的地。

最新版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最新版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貨物交付地及目的地要精確

CIP交易條件下的貨物交付運送人地點和約定目的地,關係到風險該由誰負責以及運費多寡,這2個地點要盡可能精確,在未精確指定時,由賣方決定最符合其本意的地點。CIP適用於包括複合運送在內的任何運送方式,運送方式要說明清楚,指定目的地不限於港口,也可以是陸、空運的城市、火車站或機場。如果有一個以上的運送人,貨物在交付第1運送人時,風險就已經移轉到買方。

CIP條件的貨物投保及注意事項

CIP交易條件的貨物運送保險是由賣方為買方的保險利益而投保,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額為買賣契約金額(包含佣金)的110%,除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投保承保範圍較廣的協會ICC(A)條款為原則,可參考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幣別和買賣契約幣別相同。在買方請求下,賣方可以買方的費用加保戰爭險、罷工險等附加險。

CIP條件的實務運用

實務上以CIP+運送目的地來運用。CIP保險涵蓋範圍自賣方於貨物集散站將貨物交給運送人開始,一直到目的地買方倉庫為止,至於是否涵蓋賣方倉庫到貨櫃集散站這範圍要看保單內容而定。假設貨物從賣方台中倉庫以海運方式、CIP到買方位於美國鳳凰城的倉庫為交易條件,以台中港為起運港,洛杉磯為中間轉運點,再由公路運送到目的地鳳凰城,則保單須將運送方式及以上3個地點清楚記載在保單上。運送過程中如果發生貨物滅失、毀損,買方須適時向運送人發出貨物滅失、毀損的適當通知,先以貨主身分向運送人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買方,再以代位求償向運送人索賠。

除保險外,其餘與CPT同

CIP除賣方就運送過程中貨物的滅失、毀損風險為買方投保並支付保費外,其餘買賣雙方的義務、風險及費用都與CPT交易條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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