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船上交貨條件

FOB是台灣出口商經常使用的貿易條件之一,FOB又稱離岸價格,是各國海關計算出口值的基準,身為國際行銷人員必須了解它的內容以及如何應用。最新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版的船上交貨FOB(Free on Board)交易條件,賣方於約定的期間或日期,在約定的裝船港,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的船舶上,或者於連環買賣購得如此交付的貨物,貨物一切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移轉到買方。FOB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運,貨物如果裝載於貨櫃運送,最好使用FCA條件交易較為適宜,不過,國內廠商即便是貨櫃運送也經常使用FOB交易條件,要怎麼妥適應用才能避開FOB未涵蓋的風險呢?

incoterms 2020 最新版FOB船上交貨交易條件
incoterms 2020 最新版FOB船上交貨交易條件

FOB貨物運送

FOB交易條件貨物運送由買方安排,也就是買方負責安排船舶或者是洽訂艙位以運送貨物。在大宗物資買賣,買方自行傭船運送;如果是零星雜貨買賣,一般採用定期船班運送,買方可委由出口國運送代理商代為辦理,或者委請賣方協助,以買方的風險與費用簽訂運送契約,若賣方不願意,須於適當時間表示反對。

貨物交付、風險及費用轉移點

FOB以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裝運港買方指定船舶上為完成貨物交付,此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至買方,自交貨起,一切費用也由買方負責。有時候買方不指定裝船港,例如僅約定any Taiwan port,賣方可選擇適合的港口裝運。

交付依港口習慣

FOB常用於大宗物資買賣,例如穀物、煤炭、原油交易等,或是汽車運送,裝載於船舶上(on board)可以是船舶的甲板上或者是船艙即為交付完成。經常會依照當地港口的習慣交付,例如有的港口認定貨物放置於港口船舶吊鉤可及之處即屬於交貨,像是汽車後輪開上船舶或者是要開到船上甲板指定位置才算交貨,也是依照各港口習慣認定。另外,買方指定船舶要合適,賣方要將貨物全部完整且安全地裝載到船舶上。

風險提早轉移條件

除了將貨物裝上船,風險自然轉移至買方外,下列情況也會造成風險提早轉移

  1. 買方未依B10通知賣方有關安全需求、船舶名稱、裝載地點及約定時間/交貨日期等
  2. 買方指定的船舶未按時到達
  3. 買方指定的船舶不能承載貨物
  4. 結關時間比買方通知時間提早

符合以上條件,在賣方將貨物特定化可清楚辨認前提下,買方自約定期日止起承擔貨物風險。

投保及賣方如何規避風險

買、賣雙方均無購買保險的義務,賣方應買方請求,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所需資訊。買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投保自裝運港指定船舶上交貨起,至目的地或指定地點為止的貨物保險。FOB交易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後才免除風險,賣方最好投保內陸運送險至貨物裝載上船舶為止,或者請求買方投保時加保裝船前賣方受益險,又或者可與買方協商於貨物集散站提早轉移風險至買方,以降低風險、維護自身利益。

FOB條件下,買方應投保以規避風險

2022年巴拿馬籍貨輪「費利西蒂艾斯號」於航行前往美國途中,先是遭遇火災延燒1星期,船體受到嚴重破壞,後又遇大西洋巨浪沉沒於葡萄牙外海,船上載有4,000輛名車隨之滅失。這4,000輛車子如果是採FOB交易條件,在汽車裝載上船舶時風險即已轉移給買方,買方理應為了自身利益投保,當貨物於運送途中有毀損、滅失才能獲得理賠。

費利西蒂艾斯號
費利西蒂艾斯號

單據及託運人

FOB交易條件賣方提供買方交貨通常證明,例如大副收據(mate receipt)等。賣方應買方請求,可以買方的風險及費用協助取得運送單據。雖然FOB條件下,賣方與買方均得做為託運人(shipper),考量賣方在出貨後對貨物的掌控權以及確保帳款能夠收回,運送單據最好還是以賣方為託運人,對賣方比較有保障。想更進一步了解,可以點選下列連結,參閱水哥另一篇文章提單(bill of lading)

出口/過境/進口報關及通知

賣方負責出口通關包含安全通關、出口許可證、出口國裝運前檢驗(PSI)及其他官方批准書。如有過境,以及進口通關包含安全通關、進口許可證、進口國要求的裝運前檢驗(PSI)及其他官方批准書則由買方負責。為避免無法取得輸出許可產生風險與額外費用,可於合約中加註不可抗力條款。有關買賣雙方通知項目,賣方有義務給予買方充分通知貨物已裝船,或者指定船舶未依約接管貨物,以利買方進行投保等後續作業或採取其他行動。買方應行通知項目請參考前面風險提早移轉段落。

FOB空運

貨物採行空運時,可能會使用到FOB Airport交貨,舊稱FOA,賣方須將貨物交給航空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完成交付,這不屬於Incoterms 2020新版國貿條規下的11種正式的交易條件,可視為FOB交易條件的變形。

實務操作應注意事項

最後總結,前面提到當貨物採貨櫃運送時,Incoterms 2020建議賣方盡可能採用FCA交易條件,以避免FOB條件下,賣方需承擔貨櫃自貨物集散站至裝載上船舶這段期間的風險,或者採加保方式避免風險。實務運用FOB交易條件時,買方因為投保或其他交易上的需求,可能會要求提單做成運費已預付(freight prepaid),商業發票做法除顯示正常單價、數量及金額外,另外加計運費欄。賣方如果應買方請求代墊運費,務必定期追蹤買方電匯運費。如採信用狀交易,要注意是否符合信用狀規定,有無須要請買方修改之處。

看完以上介紹,如果你想更全面性地瞭解最新版國貿條規,可以點選以下連結,觀看我的文章認識最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也歡迎分享我的文章以及留言與我交流。

在〈FOB船上交貨條件〉中有 2 則留言

  1. 請問水哥, FOB TERM雖說賣方責任是貨物越過船桅才算解除. 但若原本條件是FOB PENANG, 但托運人是用路運方式將貨拉到PORT KLANG裝櫃上船. 貨物在PORT KLANG發生損壞時, 這時的責任應該歸屬那方呢?

    1. 最新Incoterms 2020版 FOB交易條件以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裝運港、買方指定船舶上完成貨物交付,此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到買方。如妳所述,賣方並未依約定的FOB Penang條件,於Penang Port把貨物裝載上買方指定的運送船舶,賣方仍須負毀損、滅失的風險,除非有本文提到的風險提早轉移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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