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近年也開始把碳排放與產品國際競爭力放在一起思考。
其中受到企業關注的一項政策,就是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
過去談到碳邊境調整機制,大家比較熟悉的是歐盟 CBAM。但美國也曾提出類似的制度,希望透過對高碳排產品建立碳成本,降低美國製造業與高碳排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差異。
不過,有一點必須先釐清:
截至2026年10月,美國 CCA 仍是國會提出的法案,並不是已經生效的美國碳關稅制度。
2025年12月17日,美國參議院提出 S.3523,眾議院提出 H.R.6787,兩案均以 Clean Competition Act 為名,並被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因此,台灣企業現在不應該把 CCA 當成已經開始課徵的美國碳關稅,而應該把它視為:
美國未來可能把碳排放、製造成本與國際競爭力進一步連結的政策方向。
對於出口美國的製造業而言,這個方向仍然值得提前了解。
美國為什麼提出清潔競爭法案?
CCA 的核心概念,可以簡單理解成:
讓高碳排的製造方式逐漸反映碳成本,同時降低美國製造業面對高碳排進口產品時的競爭劣勢。
這項法案由美國參議員 Sheldon Whitehouse 等人推動。其政策方向,是以碳排放強度作為重要依據,對部分美國國內產業及進口產品建立相應的碳成本機制。
因此,CCA 並不只是單純的對進口產品課碳關稅。
依照2025年版法案的設計,它同時包含兩個方向:
一是針對符合條件的進口產品,依據碳排放強度與相關基準計算碳強度費用。
二是針對符合條件的美國國內生產設施,依據其碳排放強度與產業基準設計相應的費用機制。
法案也規劃透過相關資金與措施,支持美國製造業降低碳排放強度。
換句話說,美國希望把國內產業減碳與進口產品的碳成本放在同一套政策架構下思考。
這也是為什麼 CCA 的英文名稱不是單純的 Carbon Tariff,而是 Clean Competition Act。
它背後談的其實是清潔生產與產業競爭力。
CCA 和歐盟 CBAM 有什麼不同?
CCA 很容易被直接稱為美國版 CBAM,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歐盟 CBAM 已於2026年1月1日進入正式實施階段;美國 CCA 則仍是國會提出的法案,尚未正式生效。
兩者最大的共同點,是都把:
產品的碳排放強度 → 國際貿易 → 碳成本
連結起來。
但制度設計仍有差異。
歐盟 CBAM 目前針對特定進口產品建立碳邊境調整制度,核心涵蓋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與氫等產品。進口商須依適用規定履行申報及憑證相關義務。
CCA 則以美國國內特定產業的碳排放強度作為基準,並依進口產品的碳排放強度與相關基準計算提案中的費用。2025年版法案也納入部分成品的相關設計。
因此,企業不能看到 CBAM 與 CCA 都談碳邊境調整,就認為兩者的適用產品、申報方式、計算方式與費用規則完全一樣。
它們是相同政策方向下的不同制度設計,而且目前的法律狀態也不同。
對台灣出口企業而言,若產品銷往歐盟,應依歐盟 CBAM 現行規定判斷是否適用;若產品銷往美國,則應持續追蹤 CCA 的立法進展及其他適用的美國貿易規定。
2025年版 CCA 有哪些重點?
2025年版 CCA 延續以碳排放強度為基礎的設計,但不能直接沿用2022年或2023年版本的費率與時程。
以碳排放強度作為計算基礎
法案以產品或生產設施的碳排放強度為重要計算依據。
碳排放強度可以理解為:在特定計算邊界與方法下,生產一定數量產品所對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例如,兩家企業生產相同類型的鋼鐵產品,如果一家企業每生產一公噸產品所產生的碳排放較低,另一家較高,兩者的碳排放強度就可能不同。
依照法案提案的設計,產品碳排放強度若超過適用的產業基準,就可能產生相應的碳強度費用。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理解的,不只是排放總量,還包括:
生產多少產品,以及這些產品對應多少溫室氣體排放。
適用產業包括哪些?
2025年版法案列出的產業範圍,包含石油與天然氣開採、煤礦、紙漿與造紙、石油煉製、石化產品、氫、肥料、玻璃、水泥、石灰與石膏產品、鋼鐵及鋁等產業。
實際適用範圍並不是只看產品的日常名稱,而是涉及法案列出的產業分類、產品分類及相關規定。
此外,法案也規劃逐步納入符合條件的部分成品。
因此,不能只因為企業是製造業,就認定所有產品都會受到 CCA 影響;也不能因為企業不是直接生產鋼鐵、水泥等原材料,就認定產品一定不受影響。
是否適用,仍須依最終通過的法律、適用產品分類及相關規定判斷。
法案提案中的費率與時程
2025年版法案提出,2026年的污染成本基準為每公噸60美元,後續年度則依提案所列的通膨及額外增幅機制調整。
在碳排放強度基準方面,法案也規劃逐步調整適用基準的比例。
此外,法案提案規劃自2026年起對符合條件的初級產品適用相關費用機制,並自2028年起納入符合條件的部分成品。
這些數字與日期,是2025年版法案文字中的提案設計,不是目前已生效的美國法定費率或企業繳費時程。
在法案尚未完成立法之前,企業不應直接拿這些數字計算實際應繳金額,也不應將其當成已確定的法遵期限。
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先前版本的 CCA 曾提出不同的費率、基準調整方式與適用時程。企業若引用舊版資料,很容易把不同版本的制度混在一起。
為什麼碳排放強度會變得重要?
傳統國際貿易談產品競爭力,通常會關注:
- 產品價格
- 品質
- 交期
- 關稅
- 運輸成本
- 匯率
- 原產地
- 技術能力
未來如果碳成本逐漸進入國際貿易制度,企業可能還需要面對另一個因素:
產品的碳排放強度。
假設兩家企業生產相同類型的產品。
A公司的產品每單位產品碳排放較低,B公司的產品碳排放較高。
如果市場未來針對高碳排產品增加碳成本,B公司的產品就可能面臨額外成本。
不過,實際影響仍取決於產品是否落入適用範圍、法規如何計算,以及費用由哪一方依法承擔。
因此,減碳不再只是企業做ESG。
它可能直接影響:
產品成本 → 報價 → 客戶選擇 → 市場競爭力。
這也是企業為什麼不能只把碳管理當成永續部門的工作。
台灣出口企業現在需要做什麼?
CCA 目前尚未成為正式生效的制度,因此台灣企業現在不需要把法案中的提案費率當成已確定的稅額來計算。
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先把企業自己的碳資料能力建立起來。
尤其是出口型製造企業,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向開始。
先了解自己的產品與客戶市場
首先確認:
企業主要出口哪些產品?
主要市場在哪裡?
主要客戶是誰?
客戶目前有沒有要求碳排放資料?
產品是否屬於能源密集型產業的供應鏈?
這些問題比直接計算未來要繳多少碳關稅更重要。
因為不同產品、不同市場與不同客戶,面對的要求可能完全不同。
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資料
如果企業連自己的溫室氣體排放都還不知道,就很難進一步回答客戶的碳資料要求。
因此,可以先從企業溫室氣體盤查開始。
企業可以依照適用的標準與盤查目的,確認組織邊界、營運邊界、排放源及活動數據,逐步建立自己的排放資料。
如果想了解企業溫室氣體盤查的基本概念,可以參考:
什麼是企業溫室氣體盤查?ISO 14064-1流程與實務指南
如果是中小企業剛開始接觸碳盤查,也可以進一步參考:
再進一步了解產品碳排放
企業完成組織層級的溫室氣體盤查,並不代表已經完成產品層級的碳資料管理。
如果客戶要求的是:
「這項產品的碳排放是多少?」
企業就需要進一步思考產品碳足跡。
產品碳足跡是從產品生命週期的角度,計算產品相關溫室氣體排放。
如果企業需要面對國際客戶的產品碳資料要求,也可以進一步了解:
這也是為什麼企業的碳管理通常不是做完一次碳盤查就結束。
而是會逐步從:
企業排放 → 產品排放 → 客戶要求 → 供應鏈資料 → 減碳措施
建立更完整的碳管理能力。
如果美國未來實施 CCA,企業會受到什麼影響?
目前 CCA 尚未完成立法,因此不能直接說台灣出口美國的企業未來一定要繳多少碳關稅。
但是從制度設計可以看出一個值得注意的方向:
碳排放資料可能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一部分。
對台灣製造業而言,影響可能不只是多一項費用。
更可能出現在客戶要求、供應鏈管理與產品競爭上。
例如美國客戶可能逐漸關心:
- 供應商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
- 產品碳排放資料
- 減碳目標
- 能源使用方式
- 再生能源使用情況
- 供應鏈減碳計畫
這些要求不一定全部來自 CCA。
客戶本身的 ESG 政策、供應鏈管理制度與其他國際市場規範,都可能成為要求來源。
所以企業不應該把所有碳管理要求都理解成美國要課碳關稅。
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企業面對不同市場碳要求的應變能力。
CCA 還沒通過,企業為什麼現在就要關注?
這是很多企業可能會問的問題。
如果法案還沒通過,為什麼現在就要花時間做?
原因其實很簡單。
企業的碳資料不是一天就能建立。
如果客戶明天要求:
請提供這項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企業才開始尋找能源資料、原料資料、生產數據與供應商資料,通常已經太晚。
尤其製造業的碳資料往往分散在不同部門。
採購掌握原料。
生產掌握製程。
設備部門掌握能源使用。
財務可能掌握採購與成本資料。
業務則掌握客戶要求。
如果平常沒有建立資料管理方式,真正面對客戶要求時,就很容易變成大家一起找資料。
因此,企業現在做碳管理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預測 CCA 最後會不會通過。
而是:
先建立企業自己掌握碳資料、理解產品碳排放,以及回應客戶要求的能力。
CCA 與企業減碳之間有什麼關係?
如果企業只是取得一份碳排放數字,並不代表企業已經完成碳管理。
盤查真正重要的價值,是讓企業知道:
碳排放主要來自哪裡?
例如:
- 哪些設備耗能最高?
- 哪些製程排放較高?
- 哪些原料的碳排放較高?
- 哪些供應商需要進一步了解?
- 哪些產品可能面臨較高的碳成本?
- 哪些減碳措施最值得優先投入?
這些問題回答之後,企業才能進一步制定減碳計畫。
因此,企業可以把碳管理理解成一個循環:
盤查 → 找出熱點 → 設定目標 → 執行減碳 → 驗證成果 → 持續改善
而不是:
盤查 → 做完報告 → 結束。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企業如何從盤查走到減碳,可以參考:
B2B企業更不能只看自己公司的碳排放
對B2B製造企業來說,還有另一個問題。
你的企業可能不是最終產品品牌商,但你的產品可能是客戶產品的一部分。
因此,客戶的減碳目標可能會一路往供應鏈上游延伸。
例如:
品牌商設定減碳目標
↓
要求一階供應商提供碳資料
↓
一階供應商再要求二階供應商提供資料
↓
原料、零組件與製程的碳排放逐漸被納入管理
因此,企業即使目前沒有直接受到美國 CCA 的法規要求,也可能先受到客戶與供應鏈的要求。
這也是B2B企業為什麼需要提早建立碳管理能力。
如果想了解品牌企業的減碳要求如何影響台灣B2B供應商,可以參考:
美國 CCA 是法規問題,也是企業策略問題
從企業經營角度來看,我認為 CCA 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美國到底會不會課碳關稅。
而是它反映出一個更大的國際趨勢:
碳排放正在逐漸從環境議題,進入產品成本與國際競爭。
歐盟 CBAM 已於2026年進入正式實施階段;美國則持續透過 CCA 等法案提案,討論碳排放與國際貿易競爭力的關係。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
美國 CCA 什麼時候開始課?
而是:
如果未來主要客戶要求我們提供碳資料,我們現在有沒有能力回答?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代表企業需要開始建立自己的碳管理基礎。
結語:不要等碳關稅確定,才開始管理碳
美國 CCA 目前仍是法案,而不是已經生效的碳關稅制度。
因此,企業不需要把它當成一項已經確定的美國新稅制,也不應直接把法案提案中的費率與時程當成現行法定義務。
但是,CCA 的發展仍然值得台灣出口企業關注,因為它反映出國際市場正在逐漸把:
碳排放、產品、成本與競爭力
放在同一個經營問題裡思考。
對企業而言,比預測法案最後會不會通過更重要的是,先做好自己能控制的事情。
先了解企業的碳排放。
再了解產品的碳排放。
接著找出碳排放熱點,制定減碳措施。
如果客戶進一步提出供應鏈或產品碳資料要求,企業才有能力快速回應。
碳關稅可能還在政策討論階段,但碳資料與碳管理能力,已經逐漸成為出口型企業需要面對的競爭能力。
如果企業目前正在面對客戶碳資料要求、碳盤查或減碳規劃問題,也可以先從企業目前的資料與客戶要求開始盤點,再決定適合的做法。
如果不知道應該從哪裡開始,也可以透過 ESG顧問服務,先釐清企業目前面臨的要求、資料現況與後續工作方向。
FAQ: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常見問題
CCA(Clean Competition Act)是美國提出的碳邊境調整相關法案,核心概念是以碳排放強度作為重要依據,對特定國內生產設施與進口產品建立碳強度費用機制,以降低高碳排產品造成的競爭差異。
還沒有。截至2026年10月,美國參議院 S.3523 與眾議院 H.R.6787 仍是國會提出的法案,尚未成為正式生效的美國碳邊境調整制度。
2025年版法案提案將2026年的污染成本基準設定為每公噸60美元,後續年度再依提案規定調整。但這是法案中的提案設計,不是目前已生效的美國法定費率,企業不應直接將其當成實際應繳金額。
兩者都是將碳排放與國際貿易連結的政策工具,但制度設計不同。歐盟 CBAM 已於2026年進入正式實施階段;美國 CCA 則仍是法案,尚未正式實施。
目前不能把 CCA 當成已經生效的美國法規來因應。不過,出口美國的製造企業仍值得提前建立溫室氣體與產品碳資料管理能力,因為未來除了政府制度之外,國際客戶與供應鏈也可能提出碳資料要求。
可以先從企業溫室氣體盤查開始,了解企業本身的排放來源與排放量,再依照客戶與產品需求進一步建立產品碳足跡、供應鏈碳資料與減碳管理能力。重點不是預測 CCA 最後是否通過,而是讓企業具備回應未來市場要求的能力。
即使企業目前沒有直接受到 CCA 法規要求,也可能受到國際客戶與供應鏈減碳要求的影響。品牌商或大型企業可能要求供應商提供溫室氣體、產品碳排放或減碳相關資料,因此B2B企業應逐步建立自己的碳資料與減碳管理能力。